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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哲行条例》有关规定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苦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《海南省民政领域行政处罚猷量权基准表》的相关规定,本机关拟对海口金宝贝早教中心等
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依法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详见附件)。海口金宝贝早教中心等36家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本机关领取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,海口金宝贝早教中心36家社会组织有陈述、申辩,要求听证的权利,若需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,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机关起出,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,机为放弃上述权利。